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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仲介機構須明碼標價陽光收費 接受社會監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10日 08時50分   來源:福建日報

    為規範仲介服務收費行為,福建省物價局日前出臺《福建省仲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辦法要求仲介機構應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級規格、服務範圍及價格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實行陽光收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仲介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佈收費價目表,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委託人有權知悉仲介機構提供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行為,有權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投訴仲介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

    根據辦法,福建省將對仲介服務市場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場競爭程度不定期修訂仲介服務收費定價項目目錄。對市場競爭充分的仲介服務,一律放開由市場形成價格;對競爭不夠充分尚不具備放開條件的仲介服務,盡可能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通過調整價格浮動幅度,逐步實現由市場形成價格。

    辦法對規範仲介服務收費成本監審工作做了明確規定,並配套出台中介服務定價成本監審目錄。仲介服務收費中屬於強制性、壟斷性和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項目,實行收費證管理,亮證收費。辦法還對仲介機構實施收費須具備的條件做出規定。(潘園園 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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