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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意見要求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辦學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8日 10時44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意見

教基一[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加快縮小區域、城鄉教育差距,促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國家逐步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了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農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教育重大工程項目,改善了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但是,農村、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特別是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辦學成本較高,教學條件較差,寄宿制學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設施不足,村小和教學點運轉比較困難,教師隊伍不夠穩定,輟學率相對較高,仍然是我國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全面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不讓貧困家庭孩子輸在成長“起點”,既是守住“保基本”民生底線、推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增強貧困地區發展後勁、縮小城鄉和區域差距、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有效途徑,關乎國家長遠發展。

    二、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均衡發展九年義務教育的要求,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著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全面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整體提升義務教育發展水平。

    (二)實施原則。

    覆蓋貧困地區,聚焦薄弱學校。從困難地方做起,從薄弱環節入手,主要面向農村,立足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不得將教育資金資源向少數優質學校集中。

    堅持勤儉辦學,滿足基本需要。按照勤儉辦教育和“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改善基本辦學條件,滿足教育教學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絕超標準建設。

    加強省級統籌,分步逐校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中央、省級財政投入資金,根據省域內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任務和完成時限等因素合理分配;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以校為單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和分步實施計劃,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三)實施範圍和主要目標。以中西部農村貧困地區為主,兼顧東部部分困難地區;以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為主,兼顧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地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等貧困地區。經過3-5年的努力,使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室、桌椅、圖書、實驗儀器、運動場等教學設施滿足基本教學需要;學校宿舍、床位、廁所、食堂(伙房)、飲水等生活設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兒童學習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滿足,村小學和教學點能夠正常運轉;縣鎮超大班額現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教師配置趨於合理,數量、素質和結構基本適應教育教學需要;小學輟學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輟學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三、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重點任務

    (一)保障基本教學條件。要保障教室堅固、適用、通風,符合抗震、消防安全要求,自然採光、室內照明和黑板材料符合規範要求。按照學校規模和教育教學要求配備必要的教學儀器設備、器材。每個學生都有合格的課桌椅。配備適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的圖書,激發和培養學生閱讀興趣,有條件的地方逐步達到小學生均圖書不低於15冊,初中生均圖書不低於25冊。根據學校地理條件和農村體育特點,因地制宜地建設運動場地和配備體育設施,保障學生活動鍛鍊的空間和條件。

    (二)改善學校生活設施。保障寄宿學生每人1個床位,消除大通鋪現象。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洗浴設施和條件。食堂或伙房要潔凈衛生,滿足學生就餐需要。設置開水房或安裝飲水設施,確保學生飲水安全便捷。廁所要有足夠廁位。北方和高寒地區學校應有冬季取暖設施。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保障師生安全。

    (三)辦好必要的教學點。對確需保留的教學點要配備必要設施,滿足教學和生活基本需求。中心學校統籌教學點課程和教師安排,保障教學點教學質量。優先安排免費師範生和特崗教師到教學點任教。職稱晉陞和績效工資分配向教學點專任教師傾斜。農村教師週轉宿舍建設和使用要優先考慮教學點教師需要。對學生規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學和教學點按100人的標準單獨核定公用經費,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按時足額撥付,不得截留挪用。

    (四)妥善解決縣鎮學校大班額問題。要適應城鎮化發展趨勢,充分考慮區域內學生流動、人口出生和學齡人口變化等情況,科學規劃學校佈局,並充分利用已有辦學資源,首先解決超大班額問題,逐步消除大班額現象。必要情況下,可以採取新建、擴建、改建等措施,對縣鎮義務教育學校進行改造。加強新建住宅區配套學校建設。對教育資源較好學校的大班額問題,積極探索通過學區制、學校聯盟、集團化辦學等方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合理分流學生。對於大班額現象嚴重的學校,要限制其招生人數。

    (五)推進農村學校教育信息化。要逐步提升農村學校信息化基礎設施與教育信息化應用水平,加強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培訓,推進信息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深入應用,使農村地區師生便捷共享優質數字教育資源。穩步推進農村學校寬帶網絡、數字教育資源、網絡學習空間建設。要為確需保留的村小學和教學點配置數字教育資源接收和播放設備,配送優質數字教育資源。加快學籍管理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應用,並將學生、教師、學校資産等基本信息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六)提高教師隊伍素質。要特別抓好農村教師隊伍建設,通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多種方式,完善農村教師補充機制。推進縣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提高城鎮中小學教師到鄉村學校任教的比例。面向鄉鎮以下農村學校培養能承擔多門學科教學任務的小學教師和“一專多能”的初中教師。提高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省級教師培訓要向農村義務教育教師、校長傾斜。要結合實際制定農村教師職稱評審條件、程序和辦法,農村學校教師職稱晉陞比例應不低於當地城區學校教師。要落實對在連片特困地區的鄉、村學校和教學點工作的教師給予生活補助的政策。要積極推進農村教師週轉宿舍建設,努力改善農村教師生活條件。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由國家統一部署、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加強組織協調,及時跟蹤了解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加強指導和推動。地方各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摸清底數。縣級人民政府要在科學制定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專項規劃基礎上,以校為單位,清查教室、桌椅、運動場地、體育設施等教學設施和宿舍、食堂、廁所等生活設施,立足“保基本、兜網底”,對照基本辦學需要,分析確定每個學校(含教學點)辦學條件缺口,列出現狀和需求清單並編制賬冊,做好改善辦學條件的基礎工作。

    (三)制定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在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備案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專項規劃,針對每一所存在基本辦學條件缺口的學校制訂專門方案,明確彌補缺口的途徑、時間安排和資金來源,形成本地區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時間表、路線圖。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分清輕重緩急,在匯總各縣(區)方案的基礎上制定本省(區、市)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實施方案,並於2014年4月30日前將實施方案報送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四)保障經費。中央通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適當調整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繼續實施初中改造工程等措施,加大項目統籌與經費投入力度,按照“總量控制、突出重點、動態調整、包乾使用”的原則,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和東部部分困難地區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予以傾斜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重點保障學校基本運行需要和校舍維修;在原有基礎上擴充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內容,將信息化建設和農村小學必要的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飲水設施、廁所、澡堂等教學和生活設施納入支持範圍;初中改造工程重點支持農村初中必要的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飲水設施、廁所、澡堂等教學和生活設施建設。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省級財政投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最大限度地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傾斜,做好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建設需求與相關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支持缺位。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大經費投入、嚴格經費管理,按規劃確保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和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抓好項目實施。

    (五)規範實施。要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基礎數據管理,對每所學校的建設內容和項目實行動態監控和全程管理。新建工程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要落實政府採購、招投標和國庫集中支付等相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陽光操作”。要把“補短板”、滿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堅持勤儉節約,杜絕超標準建設和奢華浪費,不得將財政資金向少數學校過度集中,拉大教育差距。嚴禁舉債建設義務教育學校和改善義務教育辦學條件。要加強資金監管,保證專款專用,防止發生套取、挪用、截留資金等問題,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加強監督檢查評估。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對各地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過程檢查,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督促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實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規實施工程項目,確保按時完成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對套取、挪用、截留資金以及舉債建設、項目管理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問題,要嚴肅查處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各地要採取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省(區、市)對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要適時開展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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