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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處亞星化學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24日 21時34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根據山東證監局日常監管發現的線索,2011年10月,證監會對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星化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2013年1月,證監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亞星化學是以濰坊化工有限公司為主體,于1999年12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山東省人民政府確認,依法整體變更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2月14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主要經營範圍是生産經營燒鹼、聚氯乙烯、液氯等化工産品及其延伸加工産品、熱力、灰渣製品等。

    經查,亞星化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亞星化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關係。2007年6月,亞星化學控股股東濰坊亞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星集團)安排其持有91%股份的濰坊第二熱電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借款合同和股權質押合同,分別向青島吉永昌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寶韌化工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提供200萬元和800萬元,由這兩家公司以該借款出資成立了上海廊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廊橋)。上海廊橋成立後,其人員及業務等都由亞星集團控制,係亞星集團和亞星化學的關聯方。對於上述關聯關係,亞星化學未按規定在相應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二、亞星化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亞星化學向上海廊橋銷售産品累計566,859,573.61元,亞星化學從上海廊橋採購産品累計95,876,965.81元。對於上述關聯交易事項,亞星化學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披露。

    三、亞星化學未按規定披露與亞星集團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011年4月22日、6月1日亞星化學通過其銀行賬戶分別代亞星集團歸還欠款2400萬元、1200萬元;2011年8月,亞星化學通過濰坊虹遠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向亞星集團劃轉資金1000萬元,該筆資金並無真實業務背景。對於上述資金往來事項,亞星化學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披露。

    四、亞星化學2011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2011年l月至6月,亞星化學及其子公司濰坊亞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財務費用合計14,760,616.43元未及時入賬,影響當期損益,造成2011年半年度報告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定亞星化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亞星化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陳華森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曹希波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王志峰、張福濤、郝玉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汪波、唐文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周建強、鄢輝和獨立董事周洋、陳堅、韓俊生、王維盛,以及時任高管裴延智、范銘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劉建平、董治和監事黃濤、林平、畢永昌,以及時任高管楊雷、崔煥義給予警告。同時,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陳華森為市場禁入者,自宣佈決定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認定曹希波為市場禁入者,自宣佈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亞星化學因存在大股東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曾于2010年11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在第一次立案行政處罰尚未作出期間,亞星化學再次違規操作被第二次立案調查。迫於稽查壓力,第一次立案後,公司的董事長、財務總監、董秘集體引咎辭職,新任高管在上任半年之內又受到調查,抵觸情緒很大。同時,未披露的關聯方上海廊橋之所以從2007年成立至第一次立案時一直未被發現,主要是亞星集團對其註冊資本來源、人員安排、法定代表人、註冊地點及業務等進行了刻意規避和掩飾,給線索發現、調查取證及性質認定造成了極大困難。亞星化學的上述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後果嚴重,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在兩次調查期間,證監會始終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採取多項措施要求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履行審議程序,及時披露關聯交易,督促大股東在承諾時間內及時歸還欠款,維護了投資者知情權、公司經營局面及當地金融穩定。尤其是第二次立案期間,欠款的及時歸還避免了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ST”處理。亞星化學在一年內受到兩次立案處罰,這在資本市場中是十分少見的,這也再次反映了證監會維護市場“三公”原則的一貫立場,充分彰顯了證監會嚴格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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