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證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落實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促進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為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及時披露審計截止日後發生的重大事項,向投資者揭示最新的企業經營情況,《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規定,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説明書籤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並披露主要財務信息,此類財務信息不需審計但應經會計師審閱。此外,還應披露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經營情況,並作充分風險提示。參考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制度,該指引還要求,發行人預計年初至發行上市後第一個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較上年同期發生較大下降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
針對以往部分首發公司招股説明書存在的財務分析針對性不足問題,《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結合自身所處行業、經營模式、同行業比較等,深入而有針對性地對盈利能力信息進行分析和披露。同時,為督促仲介機構勤勉盡責,該指引借鑒財務專項檢查中取得的經驗,引導和規範仲介機構切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確保相關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有助於推動資本市場定價功能的正常發揮,對優化資源配置有重要意義。今後,證監會將不斷細化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豐富相關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首發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促進資本市場高效、有序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