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表明:全區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
據悉,此次審計是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由自治區審計廳和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組織全區三級審計機關,于2013年8月至9月,按照“見人、見賬、見物,逐筆、逐項審核”的原則,對自治區、盟市、旗縣、鄉鎮4級政府截至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全面審計。
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3391.98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867.27億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282.82億元。
從政府層級看,自治區本級、盟市本級、旗縣本級和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分別為3.89億元、1139.76億元、2170.49億元和77.84億元。
從舉借主體看,政府部門和機構、融資平臺公司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主要舉借主體,債務餘額分別為1525.65億元、878.27億元和739.85億元。
從債務資金來源看,銀行貸款、其它單位和個人借款等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主要來源。
從債務形態和資金投向看,在已支出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用於市政建設、科教文衛、土地收儲、保障性住房、交通運輸、農林水利、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的支出為2765.54億元,佔88.43%。
截至2012年底,全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債務佔綜合財力的比例)為68.39%,低於100%的控制標準,個別債務規模較大的盟市、旗縣存在償債壓力。
據了解,全區政府性債務是經過多年形成的,債務餘額也將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逐漸償還。另外,用於市政建設、土地收儲等債務也形成了大量與債務相對應的優質資産,這些資産可作為償債保障。尤其是全區經濟增長速度較快,發展的後勁和態勢較好,為債務償還提供了根本保障。
此次審計,摸清了全區政府性債務底數,客觀地分析和反映了全區政府性債務結構、投向、風險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管理、防範風險的對策建議,為今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強化管理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針對這次審計發現的個別地區債務增長較快,債務舉借、管控不嚴,部分盟市融資平臺公司清理不到位、管理不規範和部分地區、單位違規使用債務資金等問題,有關部門和地區按照自治區部署,已經或正在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辦法進行整改,自治區正在擬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條例》,進一步規範債務舉借、管理、使用行為。針對融資平臺公司運營及管理不規範問題,部分地區和單位也正在組織整改。(記者 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