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就出臺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及有關政策答記者問
2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68號,以下簡稱《通知》),公佈了商業銀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目錄,降低和調整了部分收費標準,規定了部分免費服務項目。社會各界十分關注上述政策,為此,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出臺《通知》?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服務迅速發展,不斷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但也有消費者反映,商業銀行部分服務收費不規範,客戶普遍使用的部分收費標準偏高等問題,增加了消費者負擔。同時,部分現行商業銀行服務政府定價項目和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切實滿足廣大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基本金融服務需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在充分研究論證、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聯合製定並下發了《通知》。
《通知》是作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配套文件同步出臺的,對《辦法》第二章中有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在2012年2月《辦法》對外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很多消費者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管。為此,將銀行客戶普遍使用的基礎銀行服務價格納入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管理範圍,並規定部分免費服務項目,有利於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銀行服務競爭,更好地服務銀行客戶。
問:出臺《通知》能帶來哪些實惠?
答:一是不同程度降低了客戶普遍使用的跨行櫃臺轉賬匯款、現金匯款、異地本行櫃臺取現三項業務手續費標準。
二是明確了退休職工個人基本養老金異地取現收費問題。社會對銀行收取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問題反映較多,為切實解決退休職工的實際困難,保護其利益,《通知》明確免收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的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
三是部分免除了銀行個人客戶的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個人賬戶管理費和年費也是群眾反映比較多的收費問題。為回應社會訴求,減輕客戶負擔,減少重復開戶,促進銀行資源合理使用,按照保障基本、合理負擔的原則,《通知》規定對於銀行客戶賬戶中(不含信用卡)沒有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申請,為其提供一個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賬戶(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戶)。
上述二、三兩項免費項目是繼2011年《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等免費政策後,進一步推出的惠民措施。
問:《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與現行政府定價規定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從對商業銀行的調查統計情況看,雖然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較多,但個人和企事業單位普遍使用的項目相對較少,主要集中在結算業務中的部分項目。《通知》在現行政府定價項目的基礎上作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將銀行客戶普遍使用的個人跨行櫃臺轉賬匯款手續費、個人異地本行櫃臺取現手續費由市場調節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二是將對公跨行櫃臺轉賬匯款、個人現金匯款和支票等票據業務的手續費管理形式由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三是對商業銀行業務量較少的委託收款、託收承付等業務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與現行收費標準相比,在降低部分手續費標準的同時,考慮到印製成本上升等因素,對支票等票據工本費標準作了適當調整。
問:《通知》規定對相關櫃臺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請問對電子銀行等其它渠道提供的同類銀行服務收費是如何考慮的?
答:商業銀行通過櫃臺提供的主要是常用的、基礎的服務。為降低銀行客戶負擔,《通知》對個人跨行櫃臺轉賬匯款、個人異地本行櫃臺取現等手續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設定最高收費,並適當降低了收費標準。對電子銀行渠道提供的轉賬、取現等手續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並未納入政府管理範圍。主要考慮到目前商業銀行櫃台資源有限,為緩解櫃臺服務壓力,大部分商業銀行均提供並鼓勵使用ATM、互聯網、手機等電子銀行服務,且電子銀行服務收費一般低於櫃臺服務。通過制定合理的櫃臺服務收費標準,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降低同類電子銀行服務價格,使客戶受益。同時,隨著科技發展,新興的銀行服務方式不斷涌現,這也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通過科學合理地制定新興銀行服務價格,促進業務創新發展。
問:請問如何保障《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科學合理?
答:為確保《通知》內容科學合理,制定程序依法合規,在制定過程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銀監會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定價程序。前期,兩部門充分研究吸收《辦法》對外公開徵求意見時各方關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意見建議,將個人和企事業單位普遍使用的基礎銀行服務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同時,全面調查統計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等,全面分析研究商業銀行業務,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成本調查。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初步意見。此後,為保障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科學合理,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消費者、企業、專家學者,相關部門、單位及商業銀行等的意見建議,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證。
問:請問政策出臺後如何確保落實到位?
答:為推動落實好此次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兩部門將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一是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示《通知》規定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及免費服務項目等。二是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嚴格落實規定。三是加強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通知》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四是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採取相關法律措施或投訴。
問:《通知》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銀行服務價格作出規定,請問如何規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
答:與《通知》同步實施的《辦法》,對加強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監管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明確定價程序,要求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銀行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二是強化服務價格公示要求,商業銀行要通過營業場所、網站等渠道及時準確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信息;商業銀行新設和提高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都應至少提前3個月公示,提高透明度,保障客戶的知情權,便於客戶監督,維護合法權益。三是加強內部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四是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的外部監督管理力度,並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協調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