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轉辦部分意見建議情況的通報

2020-11-28 08:4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2020年10月,按照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統一部署,14個國務院督查組分赴14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開展實地督查。為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進政府工作,督查組堅持“開門搞督查”,問策于企、問計於民,先後走訪1300多個基層單位,訪談近5000名幹部群眾、企業負責人、創業者等,收集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1200余條。對屬於地方政府職責範圍的意見建議,督查組已及時轉交相關省(區、市)政府研究辦理;對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意見建議,國辦督查室整理後轉送相關部門研究辦理。按照2020年1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現將有關方面反映比較集中、有一定代表性的部分意見建議及轉辦情況擇要通報如下。

一、關於完善穩就業保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見建議

(一)多途徑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湖南省有關單位反映,農民工返鄉創業面臨創業平臺少、獲取資金難、社會保障弱等問題。建議加快推動“返鄉創業園區”等創業載體建設,對返鄉人員創辦企業給予用地支持與優惠,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獎補資金,逐步將返鄉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和工傷保險保障範圍。(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

(二)加大中西部地區就業創業幫扶力度。湖北、新疆等地有關單位反映,中西部地區職業指導和創業指導等人才資源不足,勞動者難以獲得高質量的就業創業指導。建議協調東部地區通過提供師資、實地培養、結對幫扶等方式,為中西部地區培養職業指導和創業指導人才。(擬轉辦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

(三)探索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勞動保障制度。江蘇、湖北、湖南、廣東等地有關單位反映,現行法律法規對靈活用工的法律關係認定基本處於空白,2018年新修訂的《勞動法》也未涉及靈活就業的相關內容,靈活就業人員面臨勞動用工關係界定難、社會保障程度弱等問題,影響了靈活就業人員工作積極性。建議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適應新就業形態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合法權益。(擬轉辦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保局)

(四)推動基層全面落實社保信息跨省共享、業務跨省通辦。河北省部分群眾反映,目前一些縣級人社部門信息系統無法查詢省外人員社保繳納信息,異地參保人員通過電子社保卡網上提交社保轉移申請後,仍需提交“參保繳費憑證”等紙質材料,辦理社保轉移需要“跨省跑”。建議採取措施,推動地方全面落實社保信息跨省共享、業務跨省通辦。(擬轉辦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允許以靈活方式參加工傷保險。江蘇、河南等地部分企業反映,當前大量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再就業人員等對參加工傷保險訴求強烈,但按照規定,職工個人不屬於工傷保險繳納主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無法參保,社保“五險”需統徵統繳,無法單獨參保。建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適當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允許以靈活方式參加工傷保險。(擬轉辦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稅務總局)

(六)加快推動社會救助立法進程。河北、江蘇等地部分單位反映,目前我國社會救助統籌協調難、銜接不緊密、救助方式單一、支出型貧困救助缺失、救助資源分散。《社會救助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加快立法進程,儘早從制度安排上更好地兜住兜牢困難群眾民生底線。(擬轉辦部門: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

(七)適當擴大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範圍。北京、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湖南、陜西等地有關單位反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專賬資金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等重點群體的職業技能培訓。目前基層職業技能培訓的基礎能力建設、師資力量等較為薄弱,但受專賬資金支出範圍限制,無法用於師資培訓、教材開發等與職業技能培訓密切相關領域。建議將師資培訓、教材開發等內容列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範圍,完善評估和監管機制,更好發揮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效用。(擬轉辦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八)針對性解決義務教育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在職務、職稱、職級等方面的對應難題,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浙江省有關單位反映,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關於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落實情況督導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實現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由於義務教育教師與當地公務員的職務、職稱、職級等難以具體對應,有些地方無法準確把握義務教育教師工資調整的具體標準。建議督促指導地方結合實際,細化明確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具體標準,確保相關政策落地見效。(擬轉辦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

(九)完善促進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配套措施。陜西省有關單位反映,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後,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相關配套措施沒有及時修訂,非全日制研究生入職後面臨確定待遇和職稱困難等問題。建議儘快完善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權益。(擬轉辦部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

二、關於完善保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意見建議

(一)適當放寬小微企業銀行開戶條件。上海市部分企業反映,目前有關部門正在開展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由於“誰開戶誰負責”,多家商業銀行在辦理小微企業開戶時,要求申請企業必須擁有固定營業場所、提供集中登記地房管局備案和登記批復文件等,導致部分依託互聯網平臺創業的小微企業開戶困難,有的小微企業跑了十幾家銀行也無法開戶,有的花費上萬元註冊經營場所以符合開戶條件。建議適當放寬小微企業的銀行開戶條件,研究設立小微企業專門類別賬戶,引導商業銀行強化對小微企業賬戶的事後監管,確保應開盡開。(擬轉辦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二)細化《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關規定。廣東省有關單位反映,《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部分條款屬於原則性規定,關於欠款投訴處理的有關部門職責和工作流程不夠明確。建議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等拖欠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分別研究有關投訴處理程序和管理職責,出臺具體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保障條例實施效果。(擬轉辦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

(三)推動出臺全國層面個人破産保護法律規範。浙江、廣東等地部分企業反映,目前一些中小企業在辦理企業類貸款時需要企業主等個人提供擔保,有的甚至需要家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由於個人破産保護制度缺失,一些無力還款的誠實債務人面臨被過度索債的風險,不利於再次就業創業。有的地方近期開展了個人破産立法先行先試,但在確保域外法律效力、搭建破産信息平臺等方面需要國家層面給予明確制度指引和支持。建議推動出臺全國層面個人破産保護法律規範,明確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和信用更新機制等,實現個人破産後有序退出和再生。(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四)試行企業“休眠”制度。部分督查組反映,市場監管部門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很多企業因短期經營困難暫時歇業,但仍有意願繼續經營,而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創業會遇到障礙。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合理設置休眠條件和程序,承認休眠期間企業合法存續地位,保證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擬轉辦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五)調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享受方式。河南省部分企業反映,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預繳時享受,影響了企業資金流動,不利於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議優化相關申報系統和流程,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調整為分月或分季度預繳時享受。(擬轉辦部門:稅務總局、財政部)

(六)進一步完善轉供電電價政策。北京、河北、黑龍江、上海、湖北等地部分企業和群眾反映,轉供電主體傳導落實國家降低電價政策紅利打折扣,轉供電用戶的電價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高出電網直供戶用電價格的2倍。建議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完善電價傳導機制,擴大直供電範圍,研究建立可納入轉供電電價分攤部分的正面清單,將降低工商業電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七)降低5G基站、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用電成本。黑龍江省有關單位反映,5G基站、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的用電量較大、成本較高。建議擴大5G基站、數據中心等與發電方的用電直接交易,通過市場化手段降低用電成本。(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關於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的意見建議

(一)集中清理行政處罰事項。部分督查組反映,一些基層政府過度使用行政處罰手段,在今年財政收入增速普遍下降或負增長的情況下,不少地方罰沒收入逆勢上升。處罰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保市場主體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建議嚴密監測各地罰沒收入走勢,密切關注異常增長地區。對各部門現有行政處罰事項的依據開展合法性審查,堅決清理各種表述含混、更新滯後、脫離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為企業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擬轉辦部門: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

(二)進一步完善失信懲戒措施。部分督查組反映,一些地方信用體系建設標準多、認定寬泛,有的失信懲戒措施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企業列入失信名單容易,信用修復難,影響困難企業享受惠企政策,不利於企業開展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建議採取措施改善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不合理現象,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的文件,清理和修改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處罰措施。(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

(三)公佈取消、下放事項編碼。湖南省有關單位反映,2019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取消、下放行政權力事項時,沒有事項編碼,難以確保有關事項對應關係準確性。建議在取消、下放相關事項時配套公佈事項編碼,確保準確對應事項關係,減輕基層工作負擔。(擬轉辦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四)建立招標投標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黑龍江省部分企業反映,2017年修改的《招標投標法》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目前部分招標代理機構存在參與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建議加快完善相關監管措施,建立招標投標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強化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約束,督促地方嚴肅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五)積極打通綜合信用平臺“數據壁壘”。浙江、湖北、廣東、陜西、新疆等地有關單位反映,在探索建設地方綜合信用服務平臺時,難以獲得海關、稅務、外匯等垂直管理部門和電網、電信等行業數據,導致平臺數據不完整,不利於金融機構運用信息服務平臺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建議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有效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金融部門提升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能力提供有力支撐。(擬轉辦部門: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六)完善婚姻登記信息共享制度。北京市有關單位反映,民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大投入,完善本地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但部分地區因工作銜接不到位,信息共享實施效果沒有達到預期,導致群眾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仍被要求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替代證明。建議推動各地完善婚姻登記信息共享制度,出臺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信息共享實施效果,切實減輕群眾辦事負擔。(擬轉辦部門:民政部、公安部)

(七)進一步推動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河北省有關單位反映,《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要求,“按照科研設施與儀器功能實行分類開放共享”,但由於對外服務收費難、與績效挂鉤難,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程度低。建議研究制定大型科研儀器運行管理及服務收費等意見,進一步推動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擬轉辦部門:科技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科院)

(八)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參與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浙江省部分企業反映,當前民營企業在應用導向類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組織實施等環節的參與度不足。建議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引導和激勵民營企業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實驗室、大科學裝置、技術創新中心等重大科研平臺建設任務。(擬轉辦部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九)明確民用機場非民航專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主體。黑龍江省有關單位反映,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機場的專業工程初步設計由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但未對非民航專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主體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地方在建設民用機場項目時,難以明確非民航專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主體,影響機場整體建設進度。建議修訂《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明確機場建設中非民航專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主體和職責等,提高機場建設審批效率。(擬轉辦部門:民航局、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十)明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後的管理措施。湖南省有關單位反映,根據國務院關於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的要求,湖南省商務廳于2020年2月將相關審批事項下放至市州商務主管部門。但由於商務部于2020年7月廢止了《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其2019年12月印發的《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對審批權下放後政策如何銜接規定不夠明確,各地對相關審批工作的開展依據理解不一,個別地方無法及時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手續。建議儘快出臺指導意見,明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後的管理措施,進一步促進成品油流通行業健康發展。(擬轉辦部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十一)進一步明確豆芽等産品的類別。黑龍江省有關單位反映,由於有關部門對豆芽的類別認定不一致,原衛生部和原質檢總局認為豆芽屬於初級農業産品,原農業部認為豆芽屬於食品,導致地方在監管方式上還不完全統一。按食品進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産許可,按食用農産品進行管理的在市場銷售不需要取得許可。建議明確界定豆芽等産品的分類標準和産品屬性,進一步統一監管方式。(擬轉辦部門: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十二)加強對中小學在線教育的指導監管。部分督查組反映,目前中小學在線教育工作中,部分教師應用信息技術的主動性不夠,信息化技術與教學未有效融合。校外線上培訓監管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有些培訓機構聘用不在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對中小學生開展一對一直播教學。建議對中小學在線教學平臺建設加強指導,加大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培訓力度,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相關線上教育的監管。(擬轉辦部門: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

(十三)儘快出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條例。浙江省有關單位反映,由於文化市場各領域執法邊界不清晰、綜合行政執法依據不具體、執法權力事項不明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成效不夠明顯。建議推動出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條例,明確相關執法權力清單,規範行政執法流程,促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地見效。(擬轉辦部門:文化和旅遊部、司法部)

四、關於完善擴大內需和穩外貿穩外資政策措施的意見建議

(一)中央財政資金更多采取直達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海、浙江等地有關單位反映,通過建立特殊轉移支付機制,中央財政資金直達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能夠大幅提升資金撥付效率和扶持精準性,更好調動地方積極性。建議中央財政資金更多采用直達分配和撥付方式,逐漸擴大使用範圍,進一步明晰資金使用要求,推動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擬轉辦部門:財政部)

(二)進一步完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配套政策措施。北京、河北、黑龍江、上海、湖北、陜西等地有關單位反映,《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出臺時間不長,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還不完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處於起步階段,有待形成成熟的經驗做法。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指導各地明確改造內容清單和標準,探索建立財政引導、金融支持、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模式,儘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擬轉辦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三)修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黑龍江省有關單位反映,已頒布並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小區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規則、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後合同義務等進行了修改或規定。部分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現行法規、規章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亟需進行適應性修改。建議儘快啟動《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做好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擬轉辦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司法部、財政部)

(四)加快推進城市空中交通發展戰略佈局和標準制定。廣東省部分企業反映,美、日、韓等國已將未來發展空間巨大的城市空中交通産業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但我國相關戰略研究滯後,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尚處於空白狀態,企業面臨適飛審批難、飛行許可難、市場投放難等問題。建議將發展城市空中交通納入國家戰略,出臺有關政策文件,制定相關標準,推動産業健康發展。(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民航局)

(五)加快出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部分企業反映,近年來民用無人機産業發展迅速,應用場景日益廣泛,但目前《民用航空法》無法適用於這一新興業態,無人機監管基本處於無法可依狀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已于2018年1月公開徵求意見,但至今尚未出臺。建議加快立法進度,推動條例儘快出臺,建立無人機綜合監管機制,為無人機監管提供法律遵循。(擬轉辦部門:司法部、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六)加強中西部地區農村快遞基礎設施建設。湖南省有關單位反映,目前我國中西部地區農村快遞基礎設施建設比較薄弱,難以有效滿足農民網上銷售農産品需要。建議加大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力度,補貼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快遞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快遞企業以縣域為單位共建共享快遞網絡節點,助力農民脫貧增收。(擬轉辦部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

(七)針對市場急需、消費者需求大的新技術新産品建立國家標準制定的快速通道。廣東省部分企業反映,目前國內製造企業自主創新力度不斷加大,新技術新産品不斷涌現,但按照常規流程制定國家標準程序較多、耗時較長,難以保障相關技術成果快速轉化和投放市場。建議針對市場急需、消費者需求大的新技術新産品,建立國家標準制定的快速通道,縮短髮布週期,推動新技術新産品及時投入市場。(擬轉辦部門: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八)推動消防無人機産業升級和實踐應用。廣東省部分企業反映,目前消防無人機産業市場潛力大,但缺乏統一的認證標準,實踐應用還不充分,監管服務還不到位。建議加快消防無人機標準體系建設,縮短認證週期,加強質量監管,指導行業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提高消防無人機技術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進一步推動消防無人機領域的科技創新、産業升級和實踐應用。(擬轉辦部門:應急管理部、民航局)

(九)支持地方適度擴大自動駕駛測試特殊路段。上海、江蘇等地部分企業反映,加快建設車路協同車聯網、智慧道路,需要在更多路況下開展智慧汽車自動駕駛測試,但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限制,自動駕駛測試車輛不能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開展測試。建議研究完善特殊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定,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選取部分特殊路段進行智慧汽車道路測試。(擬轉辦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

(十)優化出口退稅單證備案制度。上海市部分企業反映,按照稅務總局《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購貨合同、出口貨物裝貨單、運輸單等原始單證需由出口企業存放保管5年。隨著購貨合同、票證等單證逐步電子化,繼續要求出口企業裝訂、留存和保管紙質單證備查,增加了企業人工、儲存等成本。建議及時優化出口退稅單證備案制度,推行無紙化單證備案,允許企業自主選擇單證留存形式,有效減輕企業負擔。(擬轉辦部門: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反映的意見建議,按照職責分工逐條認真研究、積極辦理,能夠出臺的政策抓緊出臺,能夠完善的措施儘快完善,暫時不能採納的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辦理情況於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辦督查室。國辦督查室將持續跟蹤辦理進度,督促有關方面及時研究回應,對個別相互推諉、工作敷衍、進度滯後的,印發督辦通知進行重點督辦。企業和群眾如有進一步調整完善政策措施、改進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進行反映。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 
2020年11月28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