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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臺《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交警執勤執法用語將有規範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 徐京躍 陳菲)“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你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公安部14日出臺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明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並使用規範用語。

    規範規定,交警在對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應對當事人説:“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在責令交通違法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時,應説:“你的XX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在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説:“你的XX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或者機動車。”

    規範同時規定,交警應使用“你有權陳述和申辯”來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後,或者經檢查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説:“請注意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對於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時,應告知:“對不起。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完)

運送鮮活産品車輛超載不得扣留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 徐京躍 陳菲)公安部14日出臺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對交警查處酒後駕駛、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詳細規定。規定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産品的超載車輛,應噹噹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採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規範規定交通警察在對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的違法行為處理結束後,應禁止飲酒後的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對醉酒的駕駛人應當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對於有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檢測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待違法狀態消除後放行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對於客運機動車超載的,在依法處罰之後,應當責令駕駛人或者車主消除違法行為。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攝錄取證,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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