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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臺《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 徐京躍 陳菲)為規範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進一步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公安部14日出臺了《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對交警文明執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範共六章六十八條,分別對常用執勤執法用語、執勤執法基本要求、道路執勤基本規範、道路執法基本規範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範要求,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範,忠於職守,嚴格執法;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範用語;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規範規定,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違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衝突;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規範對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的自身安全作出了要求,規定除執行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規範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範用語》(試行)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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