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陳二厚)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對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四方面規定。
——確定了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由7項減少到3項。確定了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程序和稅務部門審批減免稅程序。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機關徵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先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情況再減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分屬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徵管的,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由地方稅務機關將企業實際減免稅情況和剩餘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再減免企業所得稅。
——確定了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確定了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稅款小于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定,大於扣減限額的以扣減限額為限。
——確定了各項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年度檢查制度內容和監督管理辦法。對需要廢止的各項再就業稅收政策文件和部分條款進行了明確。
據了解,由於2002年制定的各項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審批期已于2005年底截止,為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加以明確。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在對減免稅方式、政策扶持範圍等方面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後,將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延長至2008年底。這個通知就是為了配合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實施而出臺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