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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對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施行新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8日   來源:經濟日報

    公式定價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應向進口地直屬海關申請合同備案;

    進口貨物結算價格已根據定價公式確定的,海關將以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結算價格未確定的,納稅人可提供稅款擔保先行提取貨物,待結算價格確定後作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海關總署在剛剛發佈的一份公告中,對海關審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施行新的規定。

    所謂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來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該種定價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簽訂貿易合同時沒有確切的成交價格數值,而只有價格公式,公式中的一些計算項目所代表的是買賣雙方共同認可的某一時間點的市場行情。其優勢是對市場的預見性、貿易靈活性和價格波動性的綜合體現。

    據了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演變,現在許多大宗貨物的長期貿易合同均採用公式計算法。例如,世界石油市場對原油的定價體系就大都採用這種公式計算法定價。目前我國這種公式定價成交方式在大宗貨物進出口貿易中日益普遍。天津口岸近年進口的原油和大宗石化産品、冶金原料、大豆等糧食類産品等均為公式定價商品。

    為適應國際貿易中存在的以定價公式約定貨物價格的貿易實際,規範對公式定價進出口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審定工作,便利企業通關,海關出臺了審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今後,海關對這種較特殊定價方式定價的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審定,將更加尊重國際貿易慣例,更加與《WTO估價協定》相符合。

    根據該《公告》規定,今後企業進口符合《公告》所列條件的進口貨物,海關將以買賣雙方約定的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海關提醒企業,在進口列入《公告》所附的《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常見商品名單》中的貨物,應當在公式定價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地直屬海關提出合同備案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對於經海關備案且符合《公告》規定的符合公式定價條件的進口貨物,在進口申報時,結算價格已根據定價公式確定的,海關以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結算價格尚未確定的,納稅義務人在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後,可以先行提取貨物,待結算價格確定後,海關以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記者 李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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