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印發了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建立行賄企業的“黑名單”制度,並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凡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兩年內取消其參加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招標投標的資格,醫療機構不得採購其産品。
實施意見提出,這次專項治理的重點是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嚴重破壞正常醫藥購銷秩序的問題。主要是:醫療機構的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採購活動中,收受生産、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回扣的行為;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臨床診療活動中,收受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生産、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提成的行為;醫療機構接受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生産、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不按照行政事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私設小金庫、用於少數人私分的行為;醫療衛生機構有關人員在基建工程、物資採購、醫院轉制、招標等活動中,收受有關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的行為;衛生、中醫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權力,在醫藥購銷和工程招標等活動中,收受有關企業和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的行為。
實施意見指出,從2006年第二季度開始,各醫療機構要對2001年以來醫藥購銷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組織開展自查自糾活動。主要分為組織準備、動員教育、自查自糾、整改提高、檢查總結五個階段。對自查自糾問題的處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對情節較輕的,以批評教育和糾正錯誤為主,可免予處分;對情節較重,但能主動説清問題,認識錯誤,並主動上繳所收錢物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情節較重,經組織幫助後能説清問題,認識錯誤,並上繳所收錢物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或減輕處分;對情節較重,經組織幫助仍不交代問題、不上繳所收錢物,或者頂風違紀的,一經查實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實施意見強調,治理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要與行業糾風工作緊密結合,與規範醫院管理緊密結合,與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緊密結合,重在建立健全防範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記者 吳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