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 張建平)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社團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協商、權責明晰、講求效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社團貸款業務的經營自主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發佈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指引》規定,社團貸款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實行“誰營銷、誰牽頭、誰評審”的運行模式;貸款利率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財務和信用狀況、用款項目的效益和風險狀況、貨幣市場的供求與市場利率狀況、競爭狀況、籌組和代理費用等因素確定,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息。
《指引》明確提出了社團貸款借款人應具備的條件:在參加社團貸款成員社開立基本結算賬戶;還款記錄良好,近三年內沒有發生拖欠貸款本息的情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與農業産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相關的企業;符合法律法規對借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社團貸款的投向應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地方發展規劃、各社經營管理能力進行確定,主要用於以下三個方面: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企業購置固定資産、技術更新改造、設備租賃等中期貸款;現金流量充足、能夠按期還本付息的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
關於不良社團貸款處置問題,《指引》規定,社團各成員社的債權到期無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償,應通過代理社向借款人、擔保人進行追索;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借款人被宣佈破産並被清算,各成員社按債權比例同等受償;當借款人逾期還款時,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所欠貸款的,各成員社按其在社團貸款中所佔比例受償。逾期部分罰息由代理社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統一向借款人計收,並按逾期貸款的額度在各成員社中分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