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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展開對專營類投資諮詢機構的新一輪檢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9日   來源:經濟日報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關於證券投資諮詢機構2005年度檢查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將對通過2004年年檢的專營類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進行新一輪檢查,並對年檢標準做了詳細規定。

    《通知》要求,參加年檢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於8月15日前將電子版年度檢查申請表、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年檢報送材料一併報送註冊地證監局。

    《通知》要求,在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期限為1個月:內部控制薄弱、人員和分支機構管理混亂的;報告期內對應當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多次發生漏報、遲報或者不報的;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或者斷章取義地引用、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的;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投資分析或者建議不一致的;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向投資者發表投資諮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未註明機構名稱和執業人員真實姓名,未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説明;在向投資者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傳真件上,未註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和聯絡人姓名;向投資者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諮詢相關資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體提供的投資諮詢相關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書面形式保存3年;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未按《會員制規定》要求,履行報備程序,停止招收異地會員,停止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開展業務,開立、使用和管理收費專用銀行賬戶和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提存風險準備金,規範媒體欄目,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等;以誇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報告期內被證券監管部門通報批評、高管人員被正式談話提醒(指正式發函通知並做監管談話記錄的)兩次以上;報告期內受投訴、舉報次數較多,經查屬實,未能妥善處理等情況。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整改期間停止新增原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也就是説,整改驗收情況將作為是否通過年檢的重要依據。

    《通知》同時規定,在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將不予通過年檢:不能持續符合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條件;拒不整改、未按期上報整改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整改沒有明顯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內繼續開展新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報告期內連續6個月未正常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報告期內對應當報告的事項拒不按要求報送;或者多次對應當報告或備案的事項漏報、遲報,情節嚴重的;未按規定要求和時間提交年檢材料、履行年檢義務,或者報送的文件、資料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採取各種方式拒絕、阻礙、故意逃避證券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專項核查及日常監管的;出資不實,經查屬實;資不抵債,無法持續經營;內部管理混亂,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情節嚴重的;出租、出借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報告期內受投訴、舉報次數較多,經查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公司未能妥善處理;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情節嚴重的;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情節嚴重的;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制裁;因違法違規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情節嚴重的等。  (記者余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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