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地方立法規定,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從今年11月1日起,在居民區、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不得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産和儲存場所;已經設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