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8月6日電(記者蔡玉高、陳鋼)在江蘇,重大項目審批除了要進行環評外,還得過氣象災害評估的關口。對可能影響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的,相關政府部門應堅決不予審批。
近日通過的《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作出上述規定。按照條例,從今年的9月1日開始,今後重大項目開工之前,必須對可能造成的氣象災害進行評估。氣象主管機構應依法組織對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大型工程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
條例還作出了關於氣象災害防禦要求“三公開”的原則。即有關部門應當在氣象災害的易發地段,設立警示牌;政府部門在組織抵禦重、特大氣象災害時,要通過有效方式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並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增雨、消雹、消雨),應當遵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