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張宗堂 楊維漢)“公共場所和學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作出上述規定。
專家認為,這一規定是一些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的“兒童利益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未成年人優先的基本含義是,對他們的權利,對他們的生存、保護和發展給予高度優先,無論任何機構、任何情況,都應該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
“草案特別強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祝銘山説。
草案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這些原則在草案中都得到了具體化,在“家庭保護”一章,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的內容。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點,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涉嫌犯罪行為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託有關機構、社會團體,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況進行調查。調查材料在處理案件時參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