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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制改革平衡點:既不單純放 又不簡單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8日   來源:人民日報

    ■18億畝耕地解決了吃飯問題,現在要讓43億畝林地解決用材和生態問題

    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西北的幾個治沙英雄親手建起的“綠色銀行”,無法提現,成了沒有經濟回報的吃錢老虎,自己則成了“負翁”。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實行後,全國18億畝耕地解決了13億人的吃飯問題,但由於我國林業改革整體上滯後於農村改革,43億畝林地沒有解決我國木材和林産品供應問題,更沒有解決國土生態安全問題。

    要進一步挖掘農村發展潛力,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必須著眼于整個國土資源,特別是林地資源,加快林權制度改革步伐。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集體林權制度在曲折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總體上經歷了五個階段:一是土改時期的分山分林到戶階段,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階段,三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階段,四是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階段,五是目前我們正在進行的全面深化階段。前四個階段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適應當時歷史條件的改革,對推進林業和農村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前四個階段的改革有一個明顯的不足,就是沒有確立經營主體、産權不明晰、責權利不統一,農民沒有真正成為山林的主人。

    在過去的林權制度下,一畝林地的年均收益只有二十多元,而一畝耕地的年均收入卻有四五百元。

    2003年以來,福建、江西、遼寧等省率先開展了“明晰産權、放活經營、減輕稅費、規範流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改變了這一局面,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

    有關資料顯示,福建省2005年造林突破200萬畝,是改革前年均造林面積的兩倍。江西省2005年、2006年連續兩年造林達到330萬畝,是近10年來最多的年份。

    2005年江西省因改革帶動全省農民林業現金收入同比增長41%。福建省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區農民林業收入也佔到了總收入的50%。遼寧省本溪市農民人均涉林收入2367元,佔總收入的59%。改革後,江西有40多萬外出打工的農民返鄉務林,實現了零距離就業。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對農村家庭聯産承包制的延續和完善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落實黨和國家土地承包政策,將農村土地改革從耕地向林地延伸。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對象和範圍,主要是尚未落實經營主體的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林業“三定”以來,已經明確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大部分群眾滿意的要予以維護,不得借改革之機打亂重來、重新分配或無償平調。對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則上要保持承包關係的穩定,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群眾沒有意見的,要維持原承包關係;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認定不合法或明顯不合理、群眾意見較大的,應依法依規予以完善或調整。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定有效的經營形式。群眾決定不再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的,要採取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均山到人到戶;群眾要求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要轉換經營機制,實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戶。

    對於集體林中的公益林,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開展試點,但要堅持確保公益林的性質不能改變,做到確權發證到位、管護責任到位、國家生態公益林資金補助和有關政策落實到位。

    林木是商品但又是特殊的商品,既不能單純放,也不能簡單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讓生産經營者有利可圖願意增加林業投入,還要彌補市場缺陷守住生態安全的底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堅持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處理好生態建設和産業發展的關係。在管好公益林,嚴禁亂砍濫伐,保護好生態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經營,促進産業發展。

    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説明讓農民堅定長期經營林業的信心,農民就會成為保護和發展林業的主力軍,也就找到了“管”和“放”之間的平衡點。(記者 高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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