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氣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明確規定:氣象災害防禦由縣級以上氣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實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
除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外,還明確規定:未按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履行有關職責的;因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鄭晉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