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
認真學習堅決貫徹《通知》精神 努力做好土地管理和調控工作
國土資源部部長 孫文盛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工作。最近專門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堅定決心。我們國土資源管理系統一定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
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大決策
在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宏觀調控體系過程中,中央根據我國特有的土地制度、特殊的國情和特定的發展階段,作出了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重大決策。這就要求土地管理不僅要嚴格保護耕地,而且要把好土地供應“閘門”。為此,2003年以來,國務院部署了土地市場治理整頓,2004年下發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通過清理開發區,遏制了以擅自設立開發區圈佔土地的勢頭;在全面完成徵地補償款清欠的基礎上,控制徵地規模、提高補償安置標準、落實聽證程序、推行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裁決制度;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和強化土地執法,加強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土地市場秩序和土地利用情況有了明顯好轉。但是,建設用地過度擴張的動因依然存在,違法違規用地、濫佔耕地的現象凸現。一些地方“以租代徵”或以“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為名,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影響了調控的實際效果;不少地方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出讓工業用地,造成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重復建設,影響了區域協調發展;國務院確定的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在有些地方未能有效落實,加上土地出讓收支不夠透明,使用不盡合理,影響了社會穩定。
土地管理和調控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與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固定投資增長過快密切相關。大量的固定資産投資是建立在土地、能源消耗過多,環境損害嚴重的基礎上的。土地的不合理消耗,是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滯後、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結果。經濟運行中突出問題的根本解決,確實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但當前來説,從土地上採取措施是最直接和最容易見效的,國務院審時度勢,要求迅即採取有力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存在的問題。7月24日,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當前的經濟形勢,明確了加強土地調控的原則和措施。7月25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通知》。可以説,《通知》規定的八條土地調控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站在民族生存和國家長遠利益的高度,在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採取的果斷措施,也是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必然選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的綜合運用
從國家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當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知》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點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調整利益機制。土地問題涉及的利益關係既廣泛又複雜,當前土地調控中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就是存在建設用地盲目擴張的經濟利益驅動。為此,《通知》從五個方面對利益關係進行了調整:一是提高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完善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方向,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三是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調整收繳依據,改進分配使用管理;四是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佈制度,積極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五是加大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這些措施綜合運用並嚴格執行,不僅有利於理順各級政府與用地者以及被徵地農民等多方面利益關係,而且可以從經濟上抑制建設用地過度擴張,有利於促進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有利於以工補農、以城促鄉、城鄉統籌,促進社會和諧。
同時,這些措施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價的構成和水平。從當前地價構成看,取得成本(徵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費用)、開發成本(幾通一平費用)和政府收益(相關稅費和土地純收益),大體各佔三分之一,其中的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明顯偏低。從一些試點城市的測算看,政策調整後,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提高,地方政府獲取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在地價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房地産用地出讓價格將基本持平,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恢復到基準地價的水平。從試點城市的實際情況看,地價的變動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二)健全法律機制。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嚴格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但從當前土地調控與管理情況看,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突出問題,法律懲處機制的作用尚未完全體現出來。《通知》強調: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作用;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嚴肅懲處土地違法行為,對非法批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懲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
(三)完善責任制度。農業比較效益低的狀況,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難以改變,建立保護耕地的利益機制,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必須正視我國人多地少、財力有限的事實。當前,有效保護耕地和加強土地調控,正確運用行政手段十分必要。國務院28號文件明確規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負主要責任。《通知》在《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完善責任內容,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不僅要對審批的用地負責,而且要對所有實際發生的用地負責;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於轄區內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明確考核依據,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依據;同時,在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的同時,調整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序,賦予省級政府在省域範圍內特定的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權力。
通過認真學習領會,我們深感,《通知》提出的八條措施充分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通知》從當前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出發,既體現了未來改革的方向,更突出了措施的迅即有效。二是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針對土地調控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針對建設用地過度擴張的經濟動因、責任制度落實和懲處土地違法行為等,《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和調控的具體措施。
三、認真落實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新要求 學習貫徹《通知》,首先必須深刻理解這些措施的精神實質,特別要領會這些重大決策給土地管理職能、手段和方式等方面帶來的影響,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新要求,努力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
(一)土地管理要更加主動地參與宏觀調控。一是必須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依照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切實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佈局、結構和時序,真正管住建設用地總量,落實國家宏觀調控要求。二是土地政策必須與區域、産業發展等政策的協調配合。在調整土地出讓收益使用範圍、明確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方面,不僅要考慮耕地保護,而且要考慮産業結構的優化、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三是在具體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不僅要把握土地利用狀況,還要及時分析準確判斷宏觀經濟形勢;不僅要熟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國家産業、區域發展等宏觀經濟政策。土地審批既要依法按程序辦事,又要符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
(二)土地管理和調控要更加注重運用經濟和技術手段。要切實管住管好土地,行政手段包括審批是必要的,但僅靠審批是不夠的,還必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技術手段。我們將認真落實好《通知》提出的措施,通過徵地安置補償機制的完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規範、土地稅費的調整和工業用地出讓的規範管理等手段,有效切斷建設用地低成本盲目擴張的利益驅動,把管理的重點更多地放在調整利益關係和完善土地市場建設等經濟手段上。按照《通知》的要求,以各地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徵繳的依據,充分採用遙感和信息系統等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土地調查統計和變更調查工作,及時準確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情況,改變基礎工作與業務管理脫節的狀況,發揮調查、監測、統計等手段在管理中的作用。
(三)土地管理和調控要更加注重依法監督管理。《通知》從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完善土地審批制度、強化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管等方面,對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進一步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我們要切實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觀念、轉變職能、轉變方式,特別是要從注重事前審批向強化事後監管轉變。在推進落實政府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目標的同時,及時調整城市分批次用地的審批方式,擴大省級政府在省域範圍內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權力,簡化中央政府土地審批的環節,以進一步加強監管,切實提高行政效率。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作用,進一步強化土地管理的監督檢查,從嚴懲處土地違法行為,更加嚴格地依法行政。
(四)土地管理和調控要更加注重部門協調配合。從我國宏觀調控的實踐看,土地政策必須與産業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綜合運用,才能真正取得實效。在新的形勢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更加注重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堅持探索並積極參與宏觀調控,及時完善相關的管理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
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事關全局,影響深遠。我們一定以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地調控的政策措施為契機,與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一道,深化土地管理改革,嚴把土地“閘門”,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協調發展,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