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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統一農村和城鎮居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寧9月8日電(記者 周華)8日,《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廣西交安條例》)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審查稿第五十二條〈人身損害賠償特例〉確定了農村、城鎮居民在交通事故賠償按統一標準,這意味著廣西交通事故有望實現“同命同價”。這是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獲悉的。

    《廣西交安條例》審查稿第五十二條〈人身損害賠償特例〉規定: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這意味著交通事故賠償長期存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將告別廣西。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設定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方面,區分賠償權利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並按相應的標準分別計算。兩種不同的賠償標準數額懸殊較大。單就死亡賠償金計算,據統計,去年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69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305.2元,二者分別乘以20年得到的數字為17.38萬元和4.6萬元,相差12.78萬元。

    長期存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早就引起人們的質疑。

    在今年6月21日舉行的《廣西交安條例》立法聽證會上,聽證代表宋仕銀稱,無論是從尊重個體的生命,還是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講,“同命同價”都不應該具有先期設定的附加條件。“同命不同價”是依據城鄉二元管理模式所導出的荒唐邏輯。對於農村居民身份的確定,是以戶籍登記為準。但隨著進城務工農業人口的增加及從業範圍的擴大,很多農村居民已不再從事農業生産。在訴訟實踐中,往往存在城鎮務工多年的農民無法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問題。從最大保護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兩種賠償標準交叉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農村居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交通事故賠償。

    據悉,8日通過審查的《廣西交安條例》將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審議,人大審議通過後將在廣西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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