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 新華社有關負責人今天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的幾個問題談了看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新華社經授權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進行管理。新華社頒布《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要規範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和中國國內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促進新聞信息健康、有序傳播。
二、1996年國務院授權新華社歸口管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所有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都必須向新華社提出申請。2004年6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412號令),再次授權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進行統一管理。新公佈的《管理辦法》是對1996年授權的保留和延續。我們對境外通訊社管理的政策沒有變化。
三、《管理辦法》的管理對像是境外通訊社。《管理辦法》管理的內容包括:1、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的外國通訊社和具有通訊社性質的外國新聞信息發佈機構;2、接受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的文字、圖片、圖表等新聞信息的媒體和非媒體用戶;3、指定代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業務的機構。同時,《管理辦法》還規定,管理部門要接受包括外國通訊社在內的社會各界的監督。我們要以開放的態度,依法辦事,搞好服務。新華社不從中謀取任何經濟利益。
四、《管理辦法》的出臺是依法保護外國通訊社在中國的正當權益,依法保障金融經濟信息的流通。同時,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在中國合法地開展業務。《管理辦法》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以及中國用戶使用這些經濟信息提供了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