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縣裏的環保事件,卻要由國家環保總局出面來公佈,這有些異常。今後,環保責任‘層級制’將逐步完善;環保事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光由環保局來出面處理,也有些異常,今後,將有越來越多的部門參與到環保事件處理中來。”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副局長陳善榮26日這樣對記者説。
陳善榮説,環境執法主體多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手段也僅限于行政處罰,沒有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對未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領導幹部如何追究責任,法律尚無明確規定。這就使得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經濟增長,輕污染治理;有的甚至袒護縱容違法者,干擾環保部門執法。
“不過,情況正在改觀,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正逐步趨於完善。這兩年來,環保局、監察局多次聯合行動,對一些造成嚴重環境傷害事件的地方官員,採取了懲罰措施,今年已經處罰了幾十名官員,這個力度還將繼續增強。”
國家環保總局宣教司副司長劉友賓説:“我國已經建立了公共事件的‘層級制’體系,但當前有許多小型的污染事件也得由國家環保總局出面來通報和處理,‘越俎代庖’,弱化了地方的責任,因此,很多環保問題將‘責任下沉’,由各地的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來牽頭負責處理。國家環保總局也有更多的精力,從事更宏觀的環境管理工作。”(馮永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