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等六部門公佈對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重點督查結果
新華社北京9月27日電為維護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嚴肅性,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等部門組成督查組,對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河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陜西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了重點督查。督查組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有群眾舉報反映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點抽查了遼寧省阜新市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2·1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廣東省梅州市大興煤礦“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寧武縣賈家堡煤礦“7·2”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督查中,10省市黨委、政府領導認真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四川、遼寧、陜西、河南等省主要負責同志提出明確要求,為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提供了有力保證。貴州省結合實際,制定了“清理摸底、對照檢查、糾正問題、總結上報、完善檔案”五個步驟,細化檢查內容。山西省紀委、監委積極做好牽頭協調工作,並選擇一些事故多發地區和一些重點人員的處分落實情況進行了認真核查。吉林省由監察廳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每兩年對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情況開展一次檢查。重慶市形成由分管副市長為責任人,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並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首長問責制。河南省政府制定了《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建立了省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通過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10省市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基本落實到位。
在檢查中,督查組也發現,部分地區和部門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黨紀政紀處分執行程序不規範,個別處分執行不到位。一些單位處分決定的下達不規範,以處分通知、處分情況執行報告表、事故處理決定或者處分決定複印件代替正式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個別處分決定未按規定自作出一個月內及時歸入本人檔案。一些地區擅自調整或拖延執行上級機關的處理意見,級別、工資的相應調整不到位。二是刑事責任追究力度不夠,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的量刑幅度在各地區不平衡,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的情況較多,刑事責任追究與黨紀政紀責任追究出現脫節。司法機關在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起訴或宣判無罪後,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不夠,導致司法處理與黨紀政紀責任追究出現脫節。此外,督查中也發現,目前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責任追究中,適用緩刑比例較高;在刑罰執行中,假釋、減刑的比例也比較高。三是經濟處罰、整改措施的落實還不到位。督查組已就上述問題責成相關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立即進行整改,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督查組就督查結果和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進行整改,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執紀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進一步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落實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相互信息溝通,防止重特大事故責任人刑事責任追究和黨政紀責任追究的脫節,保證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落實到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