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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揚: 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

    新華社北京10月6日電(記者田雨)“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就“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闡述了他的思考。

    司法調解對於促進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一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肖揚表示,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貫徹黨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部署,加強民商事案件司法調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不僅是職責所在,也是應當承擔的重大政治責任。

    “司法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也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肖揚説,司法調解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它以當事人之間私權衝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徵,以當事人之間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司法調解通過把講理與講法結合起來的方法,讓當事人能夠接受調解結果,自動履行程度高,對於化解社會矛盾、徹底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作用。”肖揚説。

    肖揚表示,更多更好地運用司法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必須樹立三個目標:案結事了、勝敗皆服、定紛止爭。

    司法調解對於促進構建和諧社會有六大積極意義

    肖揚指出,司法調解作為人民法院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手段,因其自身的獨特功能和作用,其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

    ——司法調解有利於在更大範圍、更廣大領域內維護社會穩定。

    肖揚指出,在我國,民商事案件已經佔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總數的90%以上。近幾年涉訴上訪案件增多,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絕大多數與民商事審判有關。

    肖揚説,人民法院審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別是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運用司法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有利於在更大範圍內、更廣大的領域內維護社會穩定。

    ——司法調解有利於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家庭、社區和鄰里關係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肖揚指出,大量民商事案件的當事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解決糾紛後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雖然解決了一時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糾紛,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糾紛,勝訴者往往並不一定就是勝利者。

    “從實踐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處理導致矛盾激化而成。”肖揚指出,通過司法調解方式結案,可以把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徹底消弭矛盾,理順社會關係,有效地減少“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司法調解更能體現當事人平等主體的地位,發揮平等協商、平等對話的功能,創造更為和諧的氣氛。

    肖揚説:“調解結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糾紛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經過自願選擇的處理結果應當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

    ——司法調解更能體現法官居中的作用,體現公平、公正的職能作用,體現司法公開、透明的特點。

    肖揚指出:“司法調解是一種具有開放性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範圍,有利於促成當事人一併解決糾紛的相關事項,徹底化解矛盾。”

    ——司法調解更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肖揚説,調解一起案件比判決一起案件花的時間可能多一些,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可能多一些,但從整體來看,一起案件調解結案後,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不申請再審、不再上訪,解除了很多後顧之憂,既穩定了社會,又可以為人民法院節約司法資源,為黨和政府節約社會資源。

    ——司法調解有著悠久的歷史,更適合於中國國情。

    肖揚指出,中國是一個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會,中國文化崇尚和解,倡導“和為貴”,調解制度在中國社會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基礎。

    他表示,在當前,強調更多地運用司法調解,將“馬錫五審判方式”與當前的經濟社會形勢有機地結合起來,繼承和發揚這種深入調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審判、讓群眾參與解決問題的方式,符合我們黨密切聯絡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優良傳統。

    儘快形成多種調解並舉機制

    肖揚説:“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儘快形成多種調解並舉的機制。”

    他指出,在當前,特別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處理好司法調解與司法裁判的關係。肖揚強調,要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要注意調解的方式和方法,選擇和確定調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靈活多樣。要提高調解技巧,昇華調解藝術,做到不輕不重,彬彬有禮;不緊不慢,抓住時機;不偏不倚,兩頭滿意。

    ——處理好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關係。肖揚説,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在調處社會矛盾中,各自發揮著獨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緊密相連,不可替代。

    “凡是經人民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性質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避免和減少這些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進入司法領域,節約司法資源,緩解訴訟壓力。”肖揚強調。

    ——處理好司法調解與其他調處矛盾主體的關係。肖揚表示,要抓緊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協調解決的新思路,嘗試和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調解解決的新模式。同時發揮工會、婦聯、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交警隊、派出所等與當事人聯絡密切的單位和部門在解決糾紛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調解資源,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助法院調解。

    推進司法調解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肖揚表示,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司法調解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自願調解。肖揚説,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願原則。

    ——依法調解。肖揚説,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於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産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於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衝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民主調解。肖揚説,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調解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生、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錶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區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區賢達、家族長輩等。

    ——與時俱進,不斷創新。肖揚指出,司法調解既是一個老辦法,也是一個新辦法,要常講常新,要“舊瓶裝新酒”,賦予其新內涵、注入新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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