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80%以上的歷史遺留廢棄地未得到恢複利用,全國因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破壞和廢棄的土地近2億畝,其中僅採礦破壞的土地約為9000萬畝,每年有百萬畝新增的廢棄地得不到及時復墾。
針對這一問題,日前,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實加強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復墾義務人必鬚根據土地破壞面積和類型、採出原礦量、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被破壞的土地要優先復墾為農用地,用於農業生産。
隨著各地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工礦廢棄地的數量依然持續增加,導致土地復墾“舊賬未還、新賬又欠”,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加劇了人地矛盾,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當地農民的生産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土地復墾對於緩解土地供應的壓力,實現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改善當地農民的生産生活條件等作用十分明顯,並可帶來非常可觀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據權威部門測算,約有60%以上的廢棄地可以復墾為耕地,每年可新增糧食270億公斤;約30%的廢棄地可以復墾為其他農用地,可新增産值400多億元;約10%的廢棄地可以復墾為建設用地,可滿足我國四五年的建設需要。
為此,七部委要求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把土地復墾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努力做到土地復墾與破壞數量平衡,實現“不欠新賬、快還舊賬”的目標。
“誰破壞、誰復墾”是土地復墾工作的基本原則。《通知》要求,所有復墾義務人在生産建設活動中要按照“統一規劃、源頭控制、防復結合”的要求,儘量控制或減少對土地資源不必要的破壞,做到土地復墾與生産建設統一規劃,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産建設計劃。有復墾任務的生産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藝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並據此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土地復墾費用。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通知》還強調要認真把好土地復墾審核關。建設用地預審或採礦權審批時,有審查、審批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核。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復墾土地用途。在建設用地批復、採礦許可證發放或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的復墾義務人,將不批復建設用地、不發放採礦許可證或不予通過年檢。(夏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