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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通知要求做好報批建設用地審查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6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

關於做好報國務院批准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抑制一些行業和地區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過快,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精神,按照《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06]17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的要求,部對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了清理,從對省級批准(核準、備案)項目有關情況的説明、佔用基本農田的論證、執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耕地佔補平衡,以及城市批次用地審查中需把握的問題等幾方面提出了具體意見,並就有關問題徵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已報請國務院同意。按照經國務院同意的意見,各地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需要補做有關工作,補報有關材料。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於省級批准(核準、備案)項目需作出説明問題

    在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中,凡屬省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需由省發展改革委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等情況作出説明,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報我部,我部將分批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符合性審查。説明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説明依據的文件、條款和主要表述,以及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關於是否符合國家規劃佈局:説明依據的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已經批准發佈的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關於是否符合審批、核準和備案程序: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説明項目所依據的審批、核準和備案程序的文件名稱、文號、條款和主要表述,以及省級項目審批機關批准、核準和備案的主要內容。

    二、關於佔用基本農田的論證問題

    在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中,凡屬省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核準、備案)建設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需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佔用和補劃基本農田方案進行論證,形成正式的論證意見報部,作為用地報批的必備要件。論證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和選址依據的相關規劃;佔用基本農田的必要性、無法避讓基本農田的理由;確需佔用的如何通過調整選址、選線或通過工程措施減少佔用的數量和比例,包括已經採取的措施和準備採取的措施;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耕地等級等。

    對已向國務院報批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佔用基本農田的,在論證時還要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重點流域治理、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等規劃和國家相關政策進行充分的論證,對周邊環境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影響進行評估。

    對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預審階段已經組織對佔用和補劃基本農田方案進行過論證,正式申報用地時選址、選線、用地面積、地類等沒有發生較大變化的,可不再重新論證,發生變化的要重新組織論證,對有關情況要進行説明。對佔用基本農田面積較大的建設項目用地,部將組織專家進一步論證。

    三、關於執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問題

    在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建設用地中,沒有上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説明材料的,要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對徵地告知、確認、聽證的程序、時間、地點、內容、農民意見、對農民意見的處理情況等進行説明,補報説明材料。對被徵地農民自願放棄聽證的,要補報村組的回執;對已經進行過聽證的,要補報聽證筆錄、對聽證中農民所提意見處理情況的説明。對出現當地農民針對徵地補償等問題進行信訪的,應要求當地政府嚴格依法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及時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有關情況要及時報部。

    四、關於建設佔用耕地“先補後佔”問題

    按照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先補後佔”的原則,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挂鉤的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驗收;實行邊佔邊補的國家重點建設的大型水利水電設施、交通項目,挂鉤的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要調整已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期,並補報經調整的補充耕地方案或説明材料。

    五、關於城市批次用地需補報的有關材料問題

    對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城市批次用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是否包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國防和抗洪搶險項目,近3年來報國務院批准用地城市市區的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以及工業用地和房地産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有關規定等情況作出説明,補報有關材料。

    根據上述要求,各地要對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清理,分類抓緊補做有關工作。對省級批准(核準、備案)的項目,要與省級發改委等項目審批機關協調,儘快形成説明材料;對申請佔用基本農田的項目抓緊組織論證工作,形成明確的論證意見;對履行徵地批前程序、補充耕地、城市批次用地報批中有關工作不落實的,要抓緊落實並補報相關材料。對擬向國務院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要按照《緊急通知》精神和上述要求執行有關報批程序,進一步完善報批材料,嚴格把關,不斷提高建設用地報批質量和效率。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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