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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主席提出對銀行金融機構衍生産品監管原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張建平)規範與發展並重,培育與防險並舉,在防範風險前提下支持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發展。在24日召開的中國金融衍生品大會上,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提出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監管的總體原則。

    劉明康説,金融衍生産品的作用,就是為了在金融市場參與者之間實現收益與風險的重新分配。通過創新,將權益的風險轉移給最能承受這項風險的參與者,或者由多個參與者共同承擔,從而優化金融配置效率,有效管理風險。

    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取得快速發展,但仍然不夠活躍。截至今年6月底,人民幣外匯掉期成交額240億元,人民幣利率互換名義本金餘額大約171億元。相比之下,境外離岸市場中的人民幣衍生産品交易較為活躍,出現了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人民幣無本金交割期權、人民幣無本金交割互換和人民幣結構性票據等産品。

    劉明康認為,目前我國金融衍生産品市場發展存在四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市場基礎條件不夠;大多數國內銀行缺乏産品設計能力和定價能力;國內銀行獲得的交易收益份額較低,有時承擔雙重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在市場上處於不利地位;相關法律法規對是否支持場外衍生産品交易的一些原則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要積極穩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健全人民幣債券收益率曲線,深化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為金融衍生産品市場發展營造良好市場基礎環境;大力提升我國銀行業産品設計與定價能力;儘快明確終止凈額結算原則、所有權轉讓型信用支持原則在我國相關法律下的有效性;建立健全高度協同的金融衍生産品市場監管體系。”劉明康説。

    為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發展,銀監會于2004年2月實施了《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開展衍生産品業務的風險提示。同時,改進衍生産品審批方式,強化審慎監管和市場跟蹤監測。目前已有18家中資銀行、44家在華外資銀行取得衍生産品交易資格。

    據劉明康介紹,銀監會目前正積極研究制定衍生産品的分類監管辦法,使尚不具備交易商和做市商能力的銀行業中小金融機構,也能應用衍生産品防範市場風險,併為更多金融消費者和中小工商企業提供規避風險的服務。

    “金融衍生産品是一把‘雙刃劍’。只有在客觀環境相對成熟後,才能充分發揮金融衍生産品的風險管理功能,同時避免産生新的或更大的風險。發展金融衍生産品要與我國金融改革發展的整體進程相適應,不可急於求成,也不要瞻前顧後。”劉明康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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