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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公佈保險公司高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毛曉梅)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價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和經營績效,保監會根據我國保險法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起草了《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

    4日,保監會網站全文公佈了這個《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草案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期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董事及高管人員任期內階段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期中審計實行週期制,前後兩次期中審計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年。

    《辦法》草案亦規定,要建立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董事及高管人員因任期屆滿或者調動、辭職、免職、被責令予以撤換、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離任後及時實施離任審計。

    保險公司實施期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對董事及總公司高管人員這個層面的,應委託具備保監會規定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對分支機構高管人員這個層面的,應採取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原則,並可通過其內部審計部門進行。

    對於國有獨資性質的公司,《辦法》草案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監事會是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部門,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審計事項還必須包括四個內容: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情況;任期內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經營活動中有無因違反內控制度和決策程序的行為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情況;有無違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辦法》草案明確了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程序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據悉,對於保險公司報送虛假審計報告或相關材料的,保監會將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據悉,保險控股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同樣適用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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