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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規範的國有上市公司高管可率先享受股權激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6日電(記者任芳、劉兵)根據國務院國資委6日公佈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且擁有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其高層管理人員可率先享受股權激勵。

    根據《試行辦法》,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佔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構成,且薪酬委員會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完善,運行規範;已經建立符合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績效考核體系。

    目前,161戶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中,只有寶鋼等十幾戶企業的外部董事佔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

    國資委企業分配局局長熊志軍就《試行辦法》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實施股權激勵旨在以股權激勵為杠桿,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競爭能力。

    “實施股權激勵應根據‘規範起步、循序漸進、總結完善、逐步到位’的原則,著眼增量,慎用存量,不得由國有股東單獨支付股權激勵的成本或無償量化國有資産。”熊志軍強調。

    他説,當前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還面臨4大難點:中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規範,市場價值難以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業績,激勵作用可能誤導經營層片面追求股票市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規範,內部人控制沒有完全解決,在激勵對象、激勵方式和目標考核等方面,難以充分體現出資人利益,激勵與約束不對稱;多數國有企業負責人還不是市場化的職業經理人,激勵的正面作用難以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不到位,容易導致新的“股權激勵”大鍋飯。

    根據《試行辦法》,股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幹,暫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職的集團公司負責人、上市公司監事、獨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

    《試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總額的10%用於股權激勵;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外,一名激勵對象最多可擁有公司股本總額1%的股權;鋻於目前正處於試點起步階段,激勵對象長期激勵預期價值或收益佔薪酬總體水平的比重原則上控制在30%以內,而不是國際普遍的40%左右。

    熊志軍説,當前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不足”的問題已經緩解,但薪酬水平與其承擔的責任不相適應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此外,激勵方式仍然較為單一,長期激勵手段有待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實施股權激勵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

    《試行辦法》于印發之日起施行。國資委6日也同時公佈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但這一辦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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