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6日電(記者毛曉梅)為了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監管,保監會近日向各外資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加強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作為與我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相配套的一個政策文件,《通知》將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首次明確要求,任何一家在我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合資保險公司、外國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如與其境內的關聯企業之間安排商業分保,均須及時詳盡地向保監會報告。其中,與關聯企業之間安排臨時分保的,應于每季度結束後30天內將該季度生效的每筆臨時分保情況報告保監會;與關聯企業之間安排合約分保的,應于合約生效後3個月內報告保監會。
此外,外資保險公司還應于每季度結束後30天內向保監會報送當年累計至該季度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的“季度統計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兩年度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的“年度統計表”。據悉,前述報告事項將涵蓋“詢價過程及對手的報價情況”“選擇關聯企業的原因”“主要分保條件,包括涉及的險種、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再保險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費”等內容。
2005年12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範再保險市場的法規《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其中已對再保險關聯交易作了明確規定,比如要求“直接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的關聯保險公司辦理分出業務時,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量的20%”,旨在對關聯保險企業間分保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控制。
對於此次進一步提高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表示:“目的是增加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透明度,便於保監會加強監管,防止風險過於集中在某一金融保險集團內部。同時,可對外資保險公司以分保的名義將保費轉移到境外逃避稅收的行為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