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毛曉梅、張周來)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7日,保監會對外全文發佈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草案要求,保險公司應該遵循及時、有效、充分、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國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因特殊原因不便披露的,保險公司可向保監會申請豁免。
《辦法》草案要求,保險公司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登載于公司網站或保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網頁保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日以書面的方式向保監會申請延遲,並公開延遲原因及預計延遲時間。保險公司在重大事項事實發生後,應及時製作臨時報告登載于全國性報紙或公司網站上,網頁保留至本年年度報告公開披露為止。保險公司年度報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在披露前報保監會備案。
《辦法》草案還規定,保險公司未按規定時間和方式披露信息;未按規定的內容披露;在不同媒介披露同一信息內容不一致;或者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即予披露的,由保監會給予警告和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保險公司披露信息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披露虛假信息以及拒絕披露信息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和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新業務,直至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