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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通知嚴禁産險公司在招標中任意降低費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毛曉梅)保監會13日發佈消息説,針對大型商業風險項目承保及分保問題,保監會近日下發了《關於認真執行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與純風險損失率表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説,為規範大型商業保險市場非理性價格競爭,促進財産保險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監會先後兩批推出了《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明確了危險單位劃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組織推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下發了道路、地鐵、電廠和商業樓宇4個項目的純風險損失率表。

    《通知》規定,各産險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要認真貫徹執行指引,嚴禁隨意劃分危險單位;對純風險損失率表中規定的業務類型,應嚴格執行經報備後的新條款費率,嚴禁使用原保險條款費率,嚴禁採取各種違規手段降費、退費,嚴禁在招標過程中任意降低費率,擾亂市場秩序。

    《通知》強調,要做好承保和再保兩個環節的銜接工作。防止出現因承保費率過低或危險單位劃分不科學而導致無法獲得再保險支持的現象發生,積極防範風險累積。

    所謂“危險單位”是指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我國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辦理再保險。也就是説,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必須考慮自身的資本金實力,謹慎承保和安排必要的風險轉移措施,以保持經營穩定性,避免受到重大損失事件的衝擊。

    今年5月、10月,保監會先後兩批推出了針對水力發電企業、風力發電企業、航天風險、公路和橋梁、地鐵隧道工程、石油天然氣上遊企業等大型商業風險項目的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對規範産險市場秩序、強化産險業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由於制度性因素,長期以來我們對大型商業風險項目保險只有條款指導,但沒有費率規章、對定價缺乏指導,導致了各公司無序競爭、價格偏離市場真實水平,保險法的前述規定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保監會産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告訴記者:“去年的地鐵項目保險就普遍存在國際分保困難、保險公司被迫擴大自留額或放棄承保的問題。”

    據悉,2003年上海地鐵4號線透水事故曾給保險業敲響警鐘,當時共同承保該項目的四家産險公司所收保費僅1750萬元(綜合費率約0.3%),最終卻不得不承受7.1億元的鉅額索賠。該事故以後,國內地鐵項目保險費率大幅提高,但目前的費率水平仍與國際市場要價相去甚遠。

    郭左踐表示,今年以來《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陸續頒布實施,彌補了監管法規的空白,也是完善我國再保險監管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對危險單位的評估和劃分,使大型商業風險項目保險有了一個定價基礎和遵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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