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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指引下月起正式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毛曉梅)保監會8日消息稱,保監會日前已頒布《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6號:地鐵隧道工程》和《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7號:石油天然氣上遊企業》,要求各財産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各保監局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保監會繼今年5月推出水電、火電、航天、公路和橋梁等首批5個指引之後,又推出的第二批2個大型工程項目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

    所謂“危險單位”是指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辦理再保險。這就是説,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必須考慮自身的資本金實力,謹慎承保和安排必要的風險轉移措施,以保持經營穩定性,避免受到重大損失事件的衝擊。

    由於制度性因素,長期以來我國對大型商業風險項目保險只有條款指導,但沒有費率規章,對定價缺乏指導,導致各公司之間無序競爭,價格偏離市場真實水平,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陸續頒布實施,彌補了監管法規的空白,也是完善我國再保險監管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通過對危險單位的評估和劃分,使大型商業風險項目保險有了一個定價基礎和遵循的規範。”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説,“保監會年內還將推出第三批包括芯片廠、樓宇、船舶等大型商業風險的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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