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2月25日電(記者 古文洪)記者25日從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河南煤監局日前收到國家煤監局對鄭煤集團“2·10”特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平頂山市大劉山煤礦“4·2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兩起事故共有41人受到嚴厲的黨政紀和法律處分,並對兩起煤礦總共下達了3200多萬元的罰款,這是迄今河南煤礦事故處罰歷史上的最高數額。
2006年2月10日鄭州煤炭工業(集團)馬嶺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24萬元。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礦屬資源整合保留礦井,事故發生前沒有取得煤炭生産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
事故11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其中對馬嶺山煤礦礦長蘇仁祿,給予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煤礦安全資格證、行政撤職、建議開除黨籍的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副礦長梁安民、李文立、湯樺,分別給予行政降級、行政撤職、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留黨察看2年或開除黨籍等處分;對礦總工程師魏永前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等。與此同時,依法對馬嶺山煤礦處以1500萬元罰款。
今年4月26日發生的郟縣原田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田大劉山煤業分公司大劉山煤礦西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85.5萬元。
事故相關責任人30人受到處理,其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安檢員兼瓦斯檢查員段水更、調度員李鴻君,參與事故隱瞞、阻礙事故調查的調度員田凱,分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礦長張江海,吊銷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建議開除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副礦長黃明德、董春雷、魏建鏢、唐鐵林,分別給予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開除黨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分,等等。同時,郟縣黃道鄉紀委副書記、副鄉長、鄉長,縣科技局局長,縣煤炭局總工程師、副局長、局長,縣安監局局長,縣公安局長、副縣長等國家工作人員,也受到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大劉山煤礦西井礦已被責成立即停止生産,並沒收其非法所得346萬元,同時處以1730萬餘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