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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執行費用收費標準和根據應向社會公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日電(記者田雨)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公開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這一《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産線索進行調查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産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産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説明中止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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