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日電(記者韓潔)從2007年1月1日起,財政部制定的三部規範企業財務會計行為的規章將正式執行,分別是《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三部規章同步實施之際對記者説,財政部三部規章的公佈實施,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標誌著我國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進一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據介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都是在原有規章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是為了與現行的會計法律和行政法規保持一致,與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內容相銜接,並體現基本準則統馭具體準則的作用,以及實現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企業財務通則》的修訂則是為了貫徹落實《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適應政府職能轉變,促進企業科學管理和決策,保護和平衡企業各方利益。
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是一部新的規章,是企業為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而制定的。
有關這三部規章的內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是調整企業會計行為的基本規範。修訂後的準則將適用範圍限定為國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聯營和合營企業,同時該準則對現行準則規定的12項原則進行了適當調整。還根據近年來我國會計實務發展和國際上通行慣例的要求,新增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並對現行基本準則規定的其他各項原則的內容進行了適當補充和完善。
此外,修訂後的準則對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大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增加了除歷史成本之外的計量基礎,如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方面的規範內容,並對財務報告的名稱和內涵作了修改。
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進行了許多改革創新。具體表現在改革財政對企業財務的主要管理方式為指導、管理、監督、服務;在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根據現階段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對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作了特殊規定,明確了政府投資等財政性資金的財務處理方式;與稅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相銜接;在通過回購股份實施激勵的情況下,規定企業對職工的激勵應當與《公司法》的規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解決;規定了企業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和財務預警機制,在涉及有關資金管理、資産營運、利潤分配的條款中,體現了控制財務風險的要求,強化了企業財務風險管理。
考慮到我國非金融企業與金融企業在經營模式、股權結構、組織形式、管理內容、風險控制和部門管轄等諸多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適用範圍明確將金融企業除外,但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也需要財務制度來規範。
由於金融企業比非金融企業多了“財務風險——金融風險——財政風險”這一風險鏈,新制定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單設了“財務風險”一章,並明確規定,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包括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等內容的風險管理體系,防範和化解可能引發財務風險的各類風險。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三部財政規章立法目的明確,各有側重,互為補充,充分適應了不斷變化的市場經濟要求。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在三部財政規章的引導和規範下,企業財務會計行為將會更加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