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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民事審判:最高法院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月6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正于濟南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並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

    “無論是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還是司法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的各項措施,均需要在和諧的訴訟秩序下運行,需要和諧的司法環境提供保障。”肖揚説,“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於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

    肖揚表示,在當今民事訴訟領域,過於強調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僅使法官不堪重負,而且影響審判機關的中立形象,而過於強調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容易出現訴訟遲延和訴訟成本增加以至實體不公等缺陷。在我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新的戰略目標下,民事訴訟朝著和諧的訴訟模式邁進,大力倡導和諧司法,無疑將成為新時期民事審判的重要特徵。

    “堅持司法和諧,必須注重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肖揚説。他還進一步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要求:

    要明確各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協同推進訴訟的進程。要積極創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法院之間的和諧關係,切合實際地採取各項措施,推動形成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法院之間和諧的訴訟氛圍。

    要研究倡導當事人之間的誠信訴訟與文明訴訟,使訴訟及時順利完成成為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共同責任。既要接受人民檢察院的依法監督,又要積極推動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關係的協調,保證審判權與檢察權相互協調運行,共同實現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要注意協調人民法院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切實做到立案、審判、執行、審監各個環節之間、民事與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之間,能夠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約又配合,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共享和諧。

    要注意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充分發揮不同審級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諉或矛盾上交,切實把民事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要妥善處理民事訴訟與仲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之間的銜接關係,形成和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此外,肖揚還表示:“要努力實現人民法院與權力監督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渠道之間的關係協調,在盡可能審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監督的基礎上,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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