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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發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 公安部日前發佈了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規定明確,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考試順序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其中,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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