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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限批”是提高環境保護執法能力的重要舉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6日   來源:經濟日報

    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産業迅速擴張的趨勢,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環保總局不久前對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和大型企業集團打出了一記重拳———首次實施“區域限批”政策。

    “區域限批”指的是,一個地區、行業或大型企業,如有違規高耗能高污染企業或者項目,環保部門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以外的所有項目,直至其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區域限批”政策是環保行政處罰的延伸,是環保部門通過長期工作積累實現執法方式創新、提高執法能力的重大舉措。

    首次被列入限批名單的行政區域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呂梁市、貴州省六盤水市、山東省萊蕪市;企業集團包括大唐國際、華能、華電、國電等四大電力集團。具體內容是:在大唐國際所屬的唐山發電廠落實關停5×50MW小機組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停批大唐國際所有建設項目,環保總局和河北省環保局停批唐山市所有建設項目;在山西呂梁焦化廠一期工程完成各項環保措施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和山西省環保局停批呂梁市所有建設項目;在貴州省六盤水發耳電廠、野馬寨電廠落實停止建設、停止生産、辦理環保手續等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和貴州省環保局停批六盤水市的所有建設項目;在萊蕪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冷軋薄板一期工程落實停止建設、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和山東省環保局停批萊蕪市所有建設項目;在華電集團所屬四川攀枝花發電公司落實關停3×50MW小機組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停批華電集團所有建設項目;在華能集團所屬烏拉山電廠落實關停2×75MW機組和一台100MW機組脫硫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停批華能集團所有建設項目;在國電集團所屬濮陽熱電公司落實2×50MW小機組脫硫整改要求前,環保總局停批國電集團的所有建設項目。

    這位負責人認為,這是綜合考慮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和違規項目帶來的環境、經濟、社會嚴重負面影響後做出的審慎決定,是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有效途徑,也是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十一五”降耗減排目標的需要。

    目前一些地區和行業盲目投資,非法開工建設和投運項目較多,嚴重破壞了環境保護法律秩序,擾亂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和産業結構調整,給當地環境、生態和資源帶來了巨大壓力,傳統的環保執法手段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建立“區域限批”制度,正是一種綜合利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有益探索和實踐。

    早在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就聯合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要求對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按期完成國家確定的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項目的地區、電力集團和企業,不再審批該地區、電力集團和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這一舉措為有效控制火電項目二氧化硫污染發揮了積極作用。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與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6大電力集團公司簽訂了《“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控制削減目標責任書》。四川省人民政府規定,凡是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區,從發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內暫停除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項目的審批,為嚴肅查處瀘州市“11·15”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暫停瀘州市除污染治理項目以外所有新建項目的環評審批。山西省環保局鋻於孝義市對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違法建設項目沒有及時制止和上報,暫停了孝義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這些嘗試都為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

    為了維護中央宏觀調控的權威,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盲目擴張,1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實施了“區域限批”這一有針對性和創新性的環境監管措施。這位負責人認為,“區域限批”政策是國家環保總局在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上的一個探索,就目前來看,也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手段。但“限批”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還是要促進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整改要求,從而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得以貫徹,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區域限批”政策的實施對推進環境保護工作有著重要意義:首先,將有效促進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和“三同時”制度的違法、違規項目積極整改,達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其次,將引導環保工作者在面臨新的困難和挑戰的同時,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辦法和宏觀經濟調控手段;最後,將有利於加強社會各方麵包括整個環保體系內部對當前環保工作的重視和信心。(記者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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