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2月25日電(記者呂福明)從今年開始,山東將全面推行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
山東決定,把煤炭資源儲量核實、採礦權價款評估基準日定為2006年9月30日。經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清理後,凡屬無償佔有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無償取得採礦權的,一律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山東省政府規定,探礦權、採礦權人應及時足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如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在探礦權、採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應不低於60%;採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應不低於20%。分期繳納價款的企業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
山東煤炭工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無償取得和新設煤炭礦業權有償取得“雙軌制”等問題,給企業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導致企業間不公平競爭、非法轉讓礦業權、資源開採浪費嚴重等矛盾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