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記者崔靜)教育部日前頒布《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明確要求任何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規定》指出,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符合相關變更條件的,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程序,報審批機關批准。
《規定》還指出,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産、國有資産、受贈的財産、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産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民辦高校的資産。
《規定》要求,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但民辦高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産和國家的資助,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同時,民辦高校的資産必須于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
《規定》還對民辦高校校長的任職條件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民辦高校校長必須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且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