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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物權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權威人士解讀物權法熱點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物權法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鄒聲文 田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不久前通過了物權法。就加大國有資産保護力度、平等保護私有財産、徵收補償、小區業主權利等物權法中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27日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制定物權法為何花了如此大的精力?

    記者:物權法的制定歷時十三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了八次,制定這部法律為什麼要花那麼大的精力?

    法工委負責人:這個問題實際上充分體現了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對物權作了不少規定,這些規定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發展,為了適應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有必要依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定分止爭,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

    概括地説,制定物權法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實現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

    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什麼?

    記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僅在草案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期間,人民群眾就提出1萬多件意見。請問,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什麼?

    法工委負責人: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體現和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同時針對國有財産流失的情況,加強對國有財産的保護;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總之,制定物權法,要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

    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是什麼關係?

    記者:物權法為什麼要將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基本原則,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是什麼關係?

    法工委負責人:法律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併為其服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物權法從三個方面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的精神。一是把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作為基本原則,貫穿並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二是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用較多條款對國家所有權作了規定。三是在明確規定“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的前提下,對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有利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經濟發展。

    物權法為什麼要體現平等保護的原則?

    記者: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物權法為什麼要體現平等保護的原則?

    法工委負責人: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對權利人的權利實行平等保護。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併發生相互關係,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

    即使不進入市場交易的財産,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

    在財産歸屬依法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家、集體,還是私人,對他們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

    平等保護不是説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規定的。

    物權法針對當前國有財産流失情況作了哪些規定?

    記者:當前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産流失。物權法對加強國有資産的保護,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有哪些規定?

    法工委負責人:物權法針對當前國有財産流失的實際情況,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

    一是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産屬於國有財産,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産流失。

    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産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産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是針對國有財産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産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物權法如何完善了保護私有財産的法律制度?

    記者: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物權法是如何貫徹實施憲法這一規定的?

    法工委負責人:物權法根據憲法對私有財産的範圍和歸屬作了規定,以完善保護私有財産的法律制度。物權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産權的規定主要是:

    ——公民不僅對生活資料,而且對“生産工具、原材料”等生産資料也享有所有權。

    ——公民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公民繼承權的問題,在繼承法中有規定,物權法作了銜接性的規定。

    ——公民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物權法對徵收和補償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記者:現實生活中因徵收集體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眾利益的事時有發生。物權法對徵收和補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工委負責人:物權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是規定了徵收的條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

    三是規定了補償的原則和內容。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物權法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

    四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徵收補償不到位和侵佔補償費用的行為,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物權法對小區業主權利作了哪些規定?

    記者:當前私人購房的越來越多,發生物業糾紛的也不少,業主普遍關心自己的權利。物權法對業主權利的問題主要有哪些規定?

    法工委負責人:物權法專章規定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包括:

    ——屬於業主個人所有的財産。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屬於業主共有的財産。物權法對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業主共有的財産很多,難以逐項列全,又作了概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於業主共有。這裡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包括電梯、過道、水箱、自行車存車處等。但是,對建築區劃內的會所、人防工程等能否歸業主共有,還有不同意見,需要具體認定。

    ——關於車庫、車位的歸屬。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同時,針對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出租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的情形,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至於物權法頒布實施前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法的一般原則,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樣。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

    ——關於業主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共同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關於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物權法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現實生活中不少業主大會的召開確有困難,但是,要求將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規定為經“與會”業主的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作出決定,往往難以體現全體或者多數業主的真實意願。

    ——關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物權法草案曾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問題作了規定。經反復研究認為,這個問題較為複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財産,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都要落在業主身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依法要交訴訟費用,一旦敗訴,後果要由全體業主分擔,如果部分業主沒有及時交納有關費用,還涉及法院如何執行等問題,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的權利以暫不作規定為妥。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

    如何貫徹實施好物權法?

    記者:物權法是規範財産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涉及面廣,距離法的實施日期還有半年時間,怎樣才能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

    法工委負責人:貫徹實施好物權法,一是要加強物權法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領導幹部對物權法的認識。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進一步樹立物權觀念,強化依法行政的意識。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學習和領會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規定,妥善處理物權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要抓緊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規。物權法作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規定有待於配套法律法規予以貫徹落實,包括抓緊研究制定加強國有財産管理、完善保護私有財産、完善徵收徵用的法律法規等。除法律法規外,物權法的有些規定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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