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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擅闖未開放文物保護單位者最高罰十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3日   來源:光明日報

    剛剛出臺的新疆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凡違反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旅遊者進入類似樓蘭遺址這樣的未開放文物保護單位參觀、旅遊、探險的,組織單位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

    新疆由於歷史原因,許多文物古跡名聲遠播。像樓蘭古城、太陽 墓等等,每年都吸引了眾多國內外遊客、學者慕名前來參觀、旅遊或探險,而這些活動由於未經文物保護部門同意,對古文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壞。

    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新疆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提出的意見,修改後的辦法加大了對擅自進入未開放文物保護單位的處罰力度。對科考進入未開放文物保護單位的要求,規定其應當持科考項目方案及相應批准文件報經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才能進入。

    對違反規定進入未開放文物保護單位的處罰金額,也由過去的個人罰款200元提高到1000元至1萬元;單位罰款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5萬元;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參觀、旅遊、探險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罰款金額也由1萬元至5萬元提高到2萬元至10萬元。

    最讓老百姓高興的是,此辦法實施後,國有博物館將成為精神文明建設教育的重要基地,對未成年人集體參觀和老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參觀實行免費制度。辦法還同時規定,縣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執法機構或文物行政專職執法人員隊伍,以更好地保護文物。  (記者 王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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