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9日電(記者 毛曉梅)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越來越重要。近日,中國保監會正式頒布實施《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放開以及保險公司集團化發展,保險公司跟股東有關聯的交易越來越多,自然成為監管部門的監控重點。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制定一套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方的報告、識別、確認和信息管理,關聯交易的範圍和定價方式,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程序,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審計監督和違規處理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會計制度和保險監管規定,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原則上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標準。”
《辦法》強調,保險公司對於“與一個關聯方單筆交易額佔公司上年末凈資産1%以上並超過500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與一個關聯方累計交易額佔公司上年末凈資産10%以上並超過5000萬元”的重大關聯交易,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獨立董事應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出具書面意見。
《辦法》明確提出,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報告保監會。保險公司董事會應每年向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對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
保險公司關聯方,分為以股權關係為基礎的關聯方、以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和其他關聯方。關聯交易活動主要包括:保險資金的委託運用和管理、保險資産的處置、再保險的分入/分出、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接受的資産評估等服務、擔保、債權和債務重組、簽訂許可協議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