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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實施企業破産法有關法律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田雨)企業破産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佈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産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予以明確。

    這一司法解釋也將於6月1日起施行,適用範圍僅限於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業破産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産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初步預計,企業破産法施行時全國法院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産案件在10000件左右。企業破産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複雜、審理週期長,一般企業破産案件的審理週期都需經2至3年時間,個別案件甚至更長。因此,在企業破産法施行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時均將面臨新舊破産法律規範的銜接適用問題。基於統一裁判尺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尚未審結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比新舊破産法律規範差異的基礎上,制定了該司法解釋。

    據介紹,企業破産法相對於舊的破産法律規範而言,一個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職工對於債權表或者清單中記載的實體權益存在爭議時,均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由於企業破産法的設置更加有利於權利人從程序上到實體上的充分保障,司法解釋也將該規定適用於尚未審結的案件中,即尚未審結的案件中債務人的職工對清單有異議,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企業破産法施行前,受理破産案件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已經對異議債權作出裁決的,就不再按照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了。

    這位負責人介紹,企業破産法第132條對破産企業職工的保障問題作出了特殊規定,即企業破産法施行後,破産人在該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該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該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産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這位負責人表示,該規定係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對職工權益在按照正常破産清償順序無法得到實現時作出的特殊制度設置。他同時指出,既然國家在企業破産法制定中對職工保護問題下了這麼大的決心,從全局的角度考慮,應當將該特殊政策保護適用於尚未審結的案件中,以盡可能加大對職工利益的保護。

    基於此種考慮,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企業破産法施行後,破産人的職工依據企業破産法第132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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