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 毛曉梅)頻繁發生的保險合同糾紛對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來説都耗時耗力。為此,中國保監會日前出臺了《關於建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若干指導意見》,探索建立完善小額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其中大致考慮今後可由保險行業協會對糾紛所涉保險金額較小(財産險不超過20萬元、人身險不超過10萬元)且保險公司已結案未超過半年的案件進行調解。
《指導意見》所稱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下稱“處理機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種保險糾紛調解處理方式。所稱調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險行業協會下設的糾紛調解處理機構主持、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達成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協議的運行模式。
據悉,自2005年4月上海、安徽和山東等省市作為處理機制試點地區以來,各地因地制宜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指導意見》要求“完善處理機制,積極擴大試點範圍,穩步推進試點工作”,是關於推進試點工作的原則規定。
《指導意見》規定糾紛雙方可以通過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而且在有條件的地區,調解處理機構可以直接作出僅對保險公司有約束力的裁決決定。在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方面,強調被保險人若拒絕接受調處或調解意見、或者在簽署調解協議後反悔,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指導意見》明確,出於快速解決糾紛的需要,併為確保處理機制在程序方面不會與訴訟或仲裁産生衝突,受理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4個條件:一是保險公司對合同理賠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被保險人不接受,且自保險公司作出明確處理意見起未超過6個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三是不涉及保險精算標準及生命表等問題;四是糾紛所涉保險金數額,財産保險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人身保險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各地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具體金額)。
調處工作的受理、立案、調處程序、送達等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