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6月8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8日表示,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有助於保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唐英年説,香港人民幣債券業務的落實是一個重要的突破,代表香港成為內地以外第一個人民幣債券市場。同時,香港銀行可以增加人民幣業務範圍,參與香港人民幣債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買賣,香港居民也有了更多的人民幣投資工具。
唐英年表示,為配合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買賣,香港人民幣即時支付系統建設工作已於今年2月26日如期完成,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有關管理辦法,代表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準備工作已水到渠成。
香港(資料圖片)
境內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8日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8日公佈並實施《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經批准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暫行辦法》共18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境內金融機構範圍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二是明確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條件。三是明確審核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程序。四是與香港金融市場管理制度進行銜接。五是對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以及債券本息所涉及的資金匯劃進行了規定等。
兩部門詳解允許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8日公佈並實施《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經批准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兩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相關細節問題。
問: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1月14日,央行發佈公告,決定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為規範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行為,央行和發展改革委公佈並實施《暫行辦法》。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發展,規範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