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11日説,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環保總局11日聯合頒布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運用賞罰分明的經濟手段,鼓勵燃煤電廠安裝、運營脫硫設施,減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改善空氣質量,促進相關環保産業的發展。
根據上述管理辦法,現有燃煤機組按國家有關要求完成脫硫改造後,其上網電量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1.5分錢。此外,對脫硫設施投産運營率在90%以上的電廠,國家將扣減脫硫設備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投運率在80%-9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並處1倍罰款;投運率低於8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並處5倍罰款。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現行脫硫加價政策基本上滿足了電廠補償脫硫設施投資和運營成本的需要,將極大地調動電廠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對於確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間燃煤機組安裝脫硫設施的任務,實現二氧化硫減排目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燃煤電廠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來源。去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2500多萬噸,導致一些地區酸雨污染嚴重。酸雨不僅危害農作物的生長,還會腐蝕建築、金屬物等。
從2004年開始,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裝脫硫設施的新建燃煤電廠採取了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加價1.5分錢等措施。但目前燃煤電廠脫硫設施運營及脫硫加價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現有燃煤電廠仍有一半左右沒有安裝脫硫設施;由於缺少有效的監管辦法和手段,已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電廠存在閒置或故意不運行脫硫設施的現象;部分已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電廠沒有及時得到電價補償。
為此,上述管理辦法強化了對脫硫設施運行的監管:燃煤電廠建設脫硫設施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測系統,並與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聯網,向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實時傳送監測數據。
上述辦法規定,發電企業未按規定安裝、擅自拆除、閒置或者無故停運脫硫設施的,故意開啟煙氣旁路通道干擾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的,脫硫設施達不到設計脫硫效率的,以及電網企業拒絕執行或者未能及時執行脫硫電價等行為,要按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由省級及以上環保、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