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開始,在海南省範圍內發生給黨、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産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問題和事件時,除了法律、紀律責任,負有政治和道義責任的所屬部門領導幹部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也將被追究,問責情況還將向社會公佈這是近日出臺的《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規定的。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署名舉報、控告、申訴等材料,上級機關或者領導的指示、批示,縣級以上黨委委員、紀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為問責信息的來源。省委書記、省長根據有關問責信息,或者發現有關黨政領導幹部有應當問責情形的,啟動問責程序,親自或者委託其他省委、省政府領導責成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當面彙報情況或者作出書面説明,並決定是否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省委書記、省長認為應當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需提交省委常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問責的,應製作決定書,送達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本人、所在單位及其任免機關。
《規定》對問責主體、問責範圍、問責事項、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序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並明確列舉出了決策失誤、執行不力、違法施政和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失當等4個方面21種應當問責的情形作為問責的重點。(記者 馬應珊 羅昌愛)